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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第三者怎么处罚,法律对第三者怎么处理?

[原创] 作者:吕途情感挽回顾问 - 来源:为爱情感咨询
发表时间:2018年08月13日 02:59:04 - 阅读: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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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第三者怎么处罚,法律对第三者怎么处理?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婚外“第三者”现象愈演愈烈,已然成为法制、德治社会的重要问题,俨然已对构建中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和睦家庭婚姻关系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这不仅仅会带来对道德观念、社会秩序的挑战,更带来对立法有关婚外“第三者”及婚姻关系处理有关规定的思考。


    一、法律第三者,第三者的法律


    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有什么危害?第三者插足婚姻,法律会怎么做?

    1.妨害家庭,危害社会

    婚姻家庭中的一夫一妻关系是法定的建立在情感之上的世界上最亲密的关系,一旦感情发生危机,移情别恋,转眼间它就会变成世界上最冷漠的关系。由于第三者插足,过错方配偶对另一方缺乏体贴、温情、关心和爱护,还有的采取过激行为酿成一系列严重的恶性刑事案件。

    2.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家庭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特殊作用,是任何社会都无法否认的。有许多单亲家庭的孩子,在缺乏温暖、关爱和安全的家庭氛围中生活成长,最终导致孩子心理的扭曲和行为的放任自流,有的甚至滑入犯罪的深渊。

    3.通奸、姘居现象还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增加

    这不仅破坏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还影响到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由此可见,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高离婚率正在侵蚀着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影响着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愈演愈烈,对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第三者插足第三者家庭,存在着很大的危害性,那么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呢?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首先,从主体来看,“第三者”可能是有配偶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者,一定是合法配偶关系的人。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其次,从主观上,“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和一般的通奸,如果并不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最后,客观后果,“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实际实施了在上述目的支配下的两性关系。

    1.精神恋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一般的婚外恋,如果仅仅是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通常不应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2.“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第三者”介入的对象一定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如果希望介入的是违法的婚姻关系,其对象不是合法的配偶,也是不能构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比如说,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发生两性关系,与一般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或同性恋者发生两性关系,都不能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3.关系暧昧一般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关系暧昧”确实是一种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但还未达到“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程度。因为“关系暧昧”本身处于一种当事人也无法说清楚的状况。审判实践中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发生过两性关系,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另外,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证据,应认定为一般的“关系暧昧”,不能轻易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

    4.“第三者”被骗或胁迫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过错配偶控告,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配偶确实与他人姘居,最后还要调查清楚“第三者”是否明知故犯,还是受骗上当。如果第三人是受骗上当或胁迫,根本不知道与之同居者是有配偶的人,则不能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

    现在我国,“第三者”并不是法律概念。现汉语词典:插足他人夫妻家庭关系并与其一方存在不正常男女关系的人,为“第三者”。行为的一般表现形式为同居、通奸或重婚等等。

    首先,婚外“第三者”是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关系的主体。因为在我国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形成配偶关系的前提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次,婚外“第三者”是无论是否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的人仍自愿与其发生婚外关系的人。例如有配偶者故意隐瞒已婚状况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那么被欺骗一方也为婚外“第三者”。但前提是发生了性关系,因为如仅有-精神层面交流也非婚外“第三者”,因为法律不调整纯粹的精神关系。 最后,婚外“第三者”不以异性为限。虽然同性恋不是违法的,且与道德也是不涉及的,但如果出现同性恋者妨害到了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情况的,则也应当被认为是婚外“第三者”。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有过错的公民或法人有侵害他人、集体、国家财产或人身行为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此项规定原则上可以直接适用于处理有关有过错的婚外“第三者”侵犯婚姻家庭有关权利的案件。《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有过错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人认为在讨论婚外“第三者”的有关侵权问题时,应对婚外“第三者”这一主体进行区分,但本文仅对主观过错的婚外第三者主体进行探讨,主观过错的婚外第三者侵权方式一般包括:(1)直接参与婚姻关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2)使用手段致婚姻关系中其一方违约或不当履行义务;(3)引诱其一方完全拒绝履行责任义务,目的是阻碍另一方行使法定婚姻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承担连带责任情况:两人以上共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致损害结果的。《侵权责任法》第8条,两人以上共同侵权致他人......但能确定侵权人各自责任大小的则各自按大小承担责任,反之均担。由于(主观过错)第三者行为符共同侵权构成要件应依此担任。新《婚姻法》第46条,配偶一方在外与他人同居致离婚的,请求损害赔偿权就归属于配偶无过失方。这样就意味着在新《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公民之间通奸的赔偿责任,以通奸这样的行为方式侵害到他人的法定婚姻权利的,则就不需承担法律的赔偿责任。但是并不代表通奸行为不损害一夫一妻制原则,也并不代表行为人不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包括夫妻、婚外第三人的一般公民违背法定一夫一妻制而与人通奸或参与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会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或党纪、政纪责任等。


法律对第三者怎么处罚,法律对第三者怎么处理?




    二、婚姻第三者法律责任,第三者破坏家庭的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第三者进入婚姻关系,而第三者的插足,造成配偶的一方违背了婚姻忠诚的原则,出现这种情况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过错的赔偿,那么第三者受法律保护吗?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一贯较为重视,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任命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项就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一方和“小三”,应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则应回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要注意的是,从上述司法解释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小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有些“小三”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维系更多是婚姻当事者的义务,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难免,婚姻当事人因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的调解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此条规定的内容只是一个道德义务,不作为婚姻案件中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法律依据。如果从“小三”侵犯配偶权的角度来追究其责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个可能的途径是,“小三”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财产权。比如常见的,出轨方给“小三”购买的贵重物品;购买房屋等。这个时候收回该房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三”返还。

    有过错的婚外“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问题。

    1.侵犯配偶权的界定

    有过错的婚外“第三者”侵犯他人配偶权,结果大多为精神损害。首先配偶权是法律赋予基于合法婚姻关系中享有的身份权利。它是权利的集合:同居权、忠实请求权、日常生活事务代理权等。相互团结支撑、制约的有机配偶权体系,即权利体系中的某一权利缺失或被侵害则其他权利也将受到波及,最终将会对配偶权产生威胁,影响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及感情的质量。

    2.侵犯配偶权的第三者责任与重婚

    重婚指配偶一方再与他人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这在法律上是禁止且无效的。那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具体为:(1)明知重婚仍为之,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如重婚情形显著轻微且不认定为重婚罪的,则由其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批评教育等。

    (2)不知他人有配偶却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处理为:能协商则协商,不能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据侧重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3)对因反抗强迫、买卖、包办婚姻或一方在婚后长期处于受虐待状态而迫于出逃的,然而在出逃期间发生重婚的,一般应给予重婚者批评教育。当然对于第三人明知他人是有配偶的仍与之缔结婚姻的就得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4)对由于客观原因被迫重婚的,比如被拐卖或者自然灾害的原因流落他乡等的,以先调解维系前婚姻为主。

    3.对于侵犯配偶权的救济

    对此,现行《婚姻法》尚未明文规定有关婚外“第三者”引起离婚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为虽然说夫妻感情的破裂和合法婚姻关系的终止是由于婚外“第三者”而引起的,但新《婚姻法》却并未规定婚外“第三人”对此应如何承担责任。主要原因有下:

    (1)未明确界定婚外“第三者”。虽在重婚、姘居等关系中特征较鲜明易确立。但在日常生活中、在法律之外具有社会意义的“第三者”则不易确立,因为它是一个社会现象,概念、内涵都难以界定。

    (2)对于婚外“第三者”的过错认定也较为复杂,目前立法也尚未明确解决。在目前对于婚外“第三者”引起离婚要求赔偿这个问题上,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原则。即本文主张思想。但在现今社会生活中,某些婚外“第三者”插足是出于卖身求荣等目的,又或是重婚罪受害者等原由,其本身却未有过错。不能一概而论的处分所有婚外“第三者”而不论主观是否过错,因为这不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过错联系责任原则和法律宗旨匹配。

    (3)大部分主观过错的婚外“第三者”非配偶权的直接侵权人。本质上配偶权是夫妻之间双方的对等权利义务系。婚外“第三者”侵权行为均透过配偶一方实施,所以对责任的追究也主要是针对夫妻过错一方。直接向有过错的婚外“第三者”追究责任除非是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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