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婚外恋该怎么做?我国婚外恋调查是怎样的?
[原创] 作者:吕途情感挽回顾问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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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年08月30日 15:36:07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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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来看婚外恋像是一场恋爱,但实质上却是道德和法律上都不能容许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婚外情对于一个家庭有着致命的打击,虽然离婚原因呈现多元化发展,但婚外情和家庭暴力仍然是主要原因,尤其是婚外情占据的比例最大。那么,婚外恋如何处理呢?该怎么样合法的调查取证呢?
一、调查婚外恋,婚外恋调查取证
在生活中,人们时常将第三者称为“情人”、“小蜜”、“二奶”等。第三者的表现形式基本有三种:一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在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为通奸而引起离婚的话,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对方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些财产。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法律并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
1.重婚罪难认定“夫妻名义”取证难
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说得再具体点,如果一个丈夫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证据;如果他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外“老公老婆”地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那么邻居和亲友认定的证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医院的记录上显示男方是父亲,那么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记录如果仅根据女方的陈述,或根本没有任何与男方的联系,单独生儿育女的证据的证明力就显得“势单力薄”了。
2.捉奸在床难证同居关系
当夫妻因一方发生“婚外情”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设法取得对方“不忠”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沪、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种名目的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择手段、不惜成本。那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对于婚外情的取证一直以来都是难点,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证据,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内的他人隐私权,否则取证就不合法。
那么应该怎么调查取证才是合理合法的呢?
1、自家取证可被采信
如果破门而入,在自家床边,举起照相机、摄像机“咔嚓”摄下床上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目前很多法官对这样的取证是采用的,他们会据此判决离婚并要求过错方向配偶支付过错赔偿金。因为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但是在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私闯民宅“捉奸”不合法
如果在他人(包括第三者)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后来这份捉奸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也没被法院采纳,证据取得的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却不能被法院采用。
3、公共场所取证有效
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利,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因为在公共场所发生的行为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4、多收集证据组成证据链
妻子看见丈夫和异性进了对方的住所或是到宾馆开了房间一晚未出,这样的证据在法律上能不能说明婚外情问题?李律师认为,这些只能是部分证据,还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证据综合起来认定。因此受害方应尽可能多的收集间接证据,如与第三者交往的一些书信、互赠的一些礼物、电话记录、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买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来证实同居事实,对打赢官司可能更有帮助。
5、取证要量力而行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耗尽心机去调取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律师提醒,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痛苦,得不偿失。
二、婚外恋调查结果,老公婚外恋调查
结婚后,夫妻并不都是和睦的,那么出现婚外恋等出轨行为是再正常不过的了。也有很多女性或者男性会请私家侦探调查自己的配偶是否有婚外恋情况,主要是女性,一般调查出来的结果都是有的。那么,我国婚外恋调查有着怎样的结果?
女性性现状的调查结果表明:94%以上的女性认为
性生活在婚姻生活中是重要的或非常重要的,她们还是具有正常的性需求的。只不过能不能得到性的满足那可就要看“命运”了,是否真的“嫁得好”。那次调查的结果表明:只有20%的女性对性生活非常满意,而25%的女性声称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其余55%比较满意。而据国内另一份权威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有62.8%的女性只有1个性伙伴,有“2-3个”的29.1%,有“3个以上”的9.1%。也就是说约40%的女性有婚外性行为。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女性婚外性行为比例远远低于西方国家,如美国高达66%,而法国不忠的妻子竟高达87%。当然,不满意的不一定就会红杏出墙,而红杏出墙者也不一定不满意。
婚外性行为也称“婚外情”,是相对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言的,一夫一妻不应该等于伴侣唯一。从理论上说,当然应该竭力避免婚外性行为的发生,因为它与美满和谐的婚姻和家庭是格格不入的,它不仅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婚姻家庭的解体、而且给孩子的成长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危害。婚外性行为,从人类性生理、性心理需求和人性的角度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不可避免和无法根绝的现象。奇怪的是男人千方百计在寻找婚外情,却极力禁止妻子与他人有染,而且大多数社会对男人婚外性行为的宽容要超过对女性的宽容程度(克林顿和莱温斯基案例外)。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一部法律能够完全有效禁止人们的婚外性行为。所以随着现代“人权”概念的出现,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更加人性化,对于双方自愿的婚外性行为越来越宽容,包括中国法律已经取消了“通奸罪”。
从女性角度分析,发生婚外性行为的原因多多。从大环境说:人口空前大流动,社交范围虚拟性扩大;上下班时间弹性增加,手机、电脑和网络的迅速普及;媒体和社会舆论充斥着各色各样的性的信息;各种潜规则盛行,使性成了通行证和门票;性消费意识弥漫,性可以生财也可以化权,仅仅通过婚外性就可以轻轻松松地获得社会地位和金钱,可谓诱惑多多。
从小环境说:遇人不淑是很重要的原因,丈夫整天拈花惹草,妻子自觉或不自觉地要“以牙还牙”报复一把,以惩罚对方。
性饥渴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原因:有的男人一生像道学家般排斥性(比如一位中学校长公开说人不能不如畜生,动物一年也才发情一两次呀);有的男人身体不济(比如一位男子得了睾丸精原细胞癌,切了一个,只剩一个,虽然不至于影响功能,可是心理阴影却挥之不去);男女方没有明显原因却存在明显个体差异;当然不饥渴也不一定就没有婚外性行为,因为它常常带来新的、更愉悦的性体验,使她们得到前所未有的性满足,看到了天外有天,甚至乐此不疲;红杏出墙当然也可能仅仅是为了填补感情的空虚,最终却成为性享乐的新源泉。当然不排除配偶长期两地分局,一方或者自己有出差休假的机会而遭遇艳情;而有的家庭对性的观念更加开放,甚至相约相伴一起出去交友或有各自的自由度,其乐也融融。
据调查显示,在已经发生婚外情的女性中,丈夫全然不知的51%。有的女人在获得婚外性行为后,反而由于自责心而对丈夫更加温柔体贴,夫妻生活也更和谐。女性发生婚外性行为在20多岁、30多岁和40多岁时的累计发生率分别为7%、16%和26%。女性婚外情危险年龄是30岁,高峰年龄是36岁-40岁。按婚龄算,也恰是人们常说的“七年之痒”,实际上可能还在提前。不知道这究竟是文明进步还是道德下海?确实让人困惑,因为科学研究和无情而残酷的事实表明,人类越来越随意的性行为成为性病、艾滋病传播蔓延的重要途径,也可能带来社会犯罪(主要是情杀之类等问题)和给青少年带来种种消极影响。
显而易见,婚外恋的原因有多种,其影响一般都很恶劣,尤其是对于已有孩子的家庭而言,这将对孩子的心灵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对婚姻忠诚,或者先离婚再继续其他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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