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描述
订婚,又称婚约, 依照我国民间习俗,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之仪式: 订立婚书、交换礼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 国现行法律,订婚并不是结婚前必备之程序,不经订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二、订婚的特点
1、婚约的订立不得代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约必须男女双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订婚能力者, 才能从事订婚行为。法律上对於订婚 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龄为标准:男满十七岁,女满十五岁即具订婚能力。若违反此规定而订立婚约者, 此婚约并非无效,只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因为,不满二十岁之未成年人,其婚约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约不得强制执行。婚约固然应该遵守,但也应遵照男女双方当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够履行时,不能强制执行。
三、婚约的解除编辑
婚约解除不同於失约违反。婚约违反是单方面违反, 而婚约解除则可分为单方解除与双方解除两种。
1、双方解除
双方同意解除婚约,有无要求损害赔偿,互相言明后就泾渭分明。
2、单方解除
必须根据法律所特别规定的原因,如对方与别人订婚、或者再与别人结婚,即可单方解除婚约。另外,是某方受到「禁治产宣告」,即个人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或与别人通奸发生性关系,此情况则可让另一方考虑进行单方解除。合法的单方解除婚约就不算违反婚约, 无须负法律损害赔偿责任。
四、延伸拓展
1、订婚的议程
我国自古崇尚礼仪,传统婚俗以周礼为依规,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礼。
纳采:古时婚仪之主,预取女时,以雁为见面礼,使媒人致意于女父,今称〝提亲〞。
问名:男方探问女方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卜吉兆,今称〝合八字〞
纳吉:问名若属吉兆,则进媒人致薄礼相告,今称〝小定〞。
纳征:此仪节主要是送定金、囍饼及多种饰物、祭品,作为正式下聘订盟之礼物。今称〝大定〞。
请期:俗称「送日头」,是由男方委请择日师择定吉日良时,请媒人征求女家意见,故又称〝乞日〞。
亲迎:婚期确定,新郎乘墨车,迎亲队伍一路爆竹锣鼓喧天,喜气洋溢赴女家迎取新娘,拜堂完婚。
由上可见,“六礼”中得前面五礼都是属于订婚得范畴。此婚礼流程在我国延续了2000余年。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思想的解放,自由恋爱代替了父母包办,订婚仪式已经可有可无,不再是结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今天的订婚仪式可能叫做“双方家长的正式会晤”更贴切一些。